元宵节_上元节_元宵

元宵节依旧禁燃,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商丘各

发布时间:2019-7-21 13:19:42   点击数:
警示!虞城县公安局一日拘留四名禁燃违法行为人

  2月14日上午8时30分,虞城高新区派出所民警巡查至至信一路时发现一纺织企业内有人正在燃放烟花爆竹,民警当场将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人卢某、赵某、张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经询问,该三位违法行为人以工厂开工为由在县城禁燃区燃放。办案民警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卢某、赵某、张某分别依法做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同日11时许,高新区民警巡查至至诚六路时发现一服饰加工企业有人正在燃放烟花爆竹,当场将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人杨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经询问,该违法行为人以过年为由在县城禁燃区燃放。办案民警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杨某依法做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因为禁燃禁放,夏邑县公安局又盘了一个!

  年2月16日上午9时左右,违法行为人杜某某(夏邑县曹集乡人)为庆祝其轮胎店年后开始营业,在夏邑县禁燃禁放范围之内,曹集乡东三环路北段其经营的轮胎店门口,燃放长鞭炮一盘、震天雷炮竹四筒。

  经核查,杜某某对其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事实供认不讳。杜某某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

柘城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一名违规燃放烟花的违法行为人

  2月14日下午1时许,柘城浦东派出所民警在上海路南段巡逻防控时,发现一男子在柘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民警当即将该男子刘某某抓获,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别不当回事!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睢县两日拘留2人

1

年2月14日,睢县孙聚寨乡新庄村村民乔某某,因违犯《睢县禁燃禁放规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被治安拘留。

2

年2月15日,睢县董店罗某某因违犯《睢县禁燃禁放规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被治安拘留。

究竟燃放烟花爆竹

带来的危害有多大呢?

危害一:空气污染

  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以及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和各种金属氧化物的粉尘,其中,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是刺激性和腐蚀性极强的酸性氧化物。

  大量燃放时,如果适逢无风以及低气压的天气,这些空气污染会刺激人的呼吸道,让人咳嗽,引起气管炎等呼吸系统疾病。

危害二:噪音污染

  燃放鞭炮所发出的噪音损害听力,让人难以安睡,病人胆战心惊,学生也无法安心学习。很多时候,燃放时发出的突然声响让人容易受到惊吓,对患心脏病的人来说,这些惊吓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危害三:引起火灾和伤人事故

  城区建筑高楼林立,人口相对密集,燃放烟花爆竹时更易引发火灾,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危害四:浪费资源、增加人力负担

  浪费了宝贵的纸张(树木)和化工原料资源,同时,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大量垃圾,给环卫工人带来了严重的负担。

信息多看点

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

尊敬的广大市民:

根据《商丘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暂行)》(商政[]36号)和《商丘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年)》(商政[]20号)规定,在前期商丘市环城高速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基础上,自年春节起在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张阁镇、周集乡、贾寨镇,梁园区的双八镇、刘口乡、李庄乡、谢集镇、王楼乡、水池铺乡、观堂镇,睢阳区的路河镇、郭村镇、临河店乡、李口镇、闫集镇等乡(镇)政府所在地也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为更好贯彻落实《商丘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暂行)》和《商丘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年)》,现将我市烟花爆竹禁放的有关要求告知大家,希望广大市民一如既往地支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

一、在商丘市环城高速以内以及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张阁镇、周集乡、贾寨镇,梁园区的双八镇、刘口乡、李庄乡、谢集镇、王楼乡、水池铺乡、观堂镇,睢阳区的路河镇、郭村镇、临河店乡、李口镇、闫集镇等乡(镇)政府所在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殡葬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殡葬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将视情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举报。

真诚地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为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安宁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祝广大市民朋友新春快乐,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商丘市公安局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为了人身安全和环境生态

让我们拒绝燃放烟花爆竹

让空气更清新、环境更和谐

编辑:墨水

校对:汤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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